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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經商科技部同意,現就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二、企業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四、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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